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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因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建勋。委托代理人:陈中山。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楚建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应当依法判令郑州供电公司赔偿其2001年12个月被侵权的经济损失51万元、1999年土地荒芜费4800元及看场工人工资5000元。楚建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经工商登记部门批准,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变更名称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已以(2013)民申字第1894-1号民事裁定准许郑州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计算郑州供电公司因侵权而给楚建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润损失,对停电之前所发生的费用予以扣减正确。此外,二审判决根据楚建勋于2000年将涉案砖厂变压器拆除拉走的事实,认定楚建勋不当扩大损失,对其此后的损失不予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楚建勋关于“二审判决应当判令郑州供电公司依法赔偿其2001年12个月被侵权的经济损失51万元及1999年土地荒芜费4800元和看场工人工资5000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楚建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建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国蓉代理审判员  尚 争代理审判员  万 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