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中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杨涛与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涛,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中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男,住……。委托代理人刘正秀,女,系上诉人杨涛之母,住……。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兵,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委托代理人严政,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涛因与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大正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州区人民法院(2013)巴州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涛和上诉人巴中大正房产公司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涛和上诉人巴中大正房产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涛和上诉人巴中大正房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杨涛和巴中大正房产公司各负担一半。下余835元,由巴州区人民法院退还杨涛。二审诉讼费417.5元,由上诉人巴中大正房产公司负担。上诉人巴中大正房产公司上诉时已预交诉讼费835元,扣收诉讼费417.5元后,尚余417.5元由本院退还巴中大正房产公司。上诉人杨涛上诉时预交诉讼费1670元,本院全额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明审 判 员 王健宇审 判 员 赖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元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