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24日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洪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