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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24日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洪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