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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广周与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周,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广周。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云。申请人刘广周因历建双驾驶被申请人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C01**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与其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皖AC01**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孔云用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冶溪街的房屋为申请人刘广周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广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C01**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二、对孔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冶溪街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