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赖元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元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54号原告:赖元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强。委托代理人:张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晓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元葵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元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赖元葵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