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徐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包文华与杨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华,杨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徐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包文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品伟,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文华与被告杨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文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杨品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文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品伟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包文华已预交),由包文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