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钟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程大伦、程莉、吴思珍与马全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伦,程莉,吴思珍,马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钟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程大伦。申请执行人程莉。申请执行人吴思珍。被执行人马全生。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荆民一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全生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全生在银行的存款62405元。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