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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覃志坚与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蔡亚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覃志坚,蔡亚明,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07号2号区209席。法定代表人狄德福,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志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亚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钢,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志坚、蔡亚明、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辖初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四个当事人三个在上海,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双方出庭应诉。请求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辖初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德福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志坚、蔡亚明、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被告之一蔡亚明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陈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