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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许金忠与李秀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忠,李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329号申请人许金忠,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秀国,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许金忠与李秀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金忠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忠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