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民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诉杜坤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杜坤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民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号。负责人:易红群,系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徐进,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坤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同福村*组。上诉人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绵阳高新区乐亦艺术酒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后实际收取5元,由上诉人冉顺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审 判 员 蔡利军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