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赵昌宏、袁秀清与邓维华、李兴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宏,袁秀清,邓维华,李兴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赵昌宏,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原告袁秀清,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被告邓维华,男,汉族,1955年1月15号生。被告李兴玉,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宏、袁秀清诉被告邓维华、李兴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昌宏、袁秀清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宏、袁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昌宏、袁秀清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