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黄美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黄美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139号世濠大厦附楼1-4层。法定代表人张智权。被告黄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美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陈桂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