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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江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詹嘉春申请执行袁付海、赵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嘉春,袁付海,赵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詹嘉春(又名詹加春),女,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四川泸县人。被执行人袁付海,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执行人赵志群(又名赵群),女,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詹嘉春申请执行袁付海、赵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4)合江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志群之子倪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少岷路分理处的存款100,000.00元。现被执行人赵志群与申请执行人詹嘉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志群用本院冻结其子倪南的前述存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詹嘉春借款本金94,000.00元,以及支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詹嘉春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赵志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群之子倪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少岷路分理处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其中的96,6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