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德与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成德;曲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成德,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宋旭,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德诉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