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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王宽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王宽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姜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宽兰,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诉被告王宽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玉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