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王宽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王宽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姜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宽兰,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诉被告王宽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玉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