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白某,女,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马欣,男,定州市人。被告马某,男,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董红茹,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欣、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登记结婚,农历2008年10月12日生儿子,取名马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12日生一子,取名马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一子,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