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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屈某某,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自述)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屈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崖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