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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兮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兮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陈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张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力,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兮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丽,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陈分,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兮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陈分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兮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陈分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