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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赣旺与邢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赣旺,邢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初字第30号原告:张赣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婷婷。被告:邢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赣旺诉被告邢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赣旺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