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江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住阆中市宝台乡太坪村6组。委托代理人鲜明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5日,住阆中市松花井路4号2幢2单元7楼2号。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 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