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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高建宏与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宏,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86号原告高建宏被告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宏与被告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其私下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负担210.5元,退付原告210.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晓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