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017号罪犯王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7年11月27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荔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2011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2013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任务,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至2014���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