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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袁某叔父。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袁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了案件款20700元,下余46.8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袁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宇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