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田庆峰与庞云强、庞爱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峰,庞云强,庞爱元,刘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田庆峰。被告庞云强。被告庞爱元。被告刘善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峰诉被告庞云强、庞爱元、刘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庞云强、庞爱元、刘善利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 涛审判员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