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0号原告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