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玉山,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袁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