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梅其勇与胡杰、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其勇,胡杰,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梅其勇,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胡杰,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善卷路。法定代表人向立新,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法人代表唐国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其勇与被告胡杰、常德久久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梅其勇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其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彪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