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达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达洪,赵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毛达洪,电焊工。被执行人赵红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096.6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