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09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宫玉福,王绪山,张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终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宫玉福,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团旺镇西中荆后村。被执行人:王绪山,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云南村。被执行人:张绍明,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西中荆后村。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商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莱阳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