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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469号。法定代表人易伟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斌,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金元,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6.5元,由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