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文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文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被告文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