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川、张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川,张家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被告王小川。被告张家兴。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川、张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