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商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玉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玉高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商初字第0348号原告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988号。诉讼代表人李达进,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蒋颂平、厉加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高。委托代理人殷锦昌,无锡市南长区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荣俊生,系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与被告陈玉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2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众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达进、委托代理人厉加明,被告陈玉高的委托代理人殷锦昌、荣俊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众公司诉称,2013年2月23日,在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玉高的召集和主持下,联众公司召开董事长、董事、监事等职位新一届领导的换届选举会议,陈玉高因选票未到表决权的60%而落选,按照新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李达进以绝对优势当选新任董事长,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新任董事长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决议作出后,联众公司要求陈玉高交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并要求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陈玉高拒绝交还证照也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致联众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请求判令:1、陈玉高立即向联众公司返还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财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账册或负责追回上述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2、陈玉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玉高辩称,1、2002年3月其被选举担任联众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其取得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免除。2、2013年2月23日联众公司召开三年一次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李达进获得董事长选票12票,李达进和其所谓的新的董事、监事的选票均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会议无法形成决议,不需要进入有关任免(修改章程)程序,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责,所有到会股东在会议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因李达进所持有的2013年2月23日的任免决议缺乏生效条件,故李达进自称联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要求其返还公司印章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3、李达进作为联众公司的一名股东,其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无权以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4、公司执照、印鉴、账册属于企业专用物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有公司对外行使权利的效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高掌控与保管,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联众公司系于2001年3月2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诉讼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玉高,注册资金20万元,公司有自然人股东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吴惠明、谢进良、朱麒麟、胡建阴(又名胡建荫)、武杰、尹建华、严华、彭君、钟长军、刘桂英、陆新农、徐林林、陈熊、程小弟、李达进、林瑜明、朱昭明共20人,均出资1万元,各持有公司5%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由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7人组成,公司监事会由武杰、严华、徐林林、钟长军、尹建华5人组成。2013年2月7日,陈玉高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或当面领取方式向联众公司全体股东送达2013年2月23日股东会通知及推荐表。通知的内容为“根据2013年2月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定于2013年2月23日19:00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2013年2月23日19时,联众公司股东大会在无锡市北塘区金色海岸酒店如期举行,会议由陈玉高主持,除股东林瑜明缺席外,其他19名股东均出席会议,其中刘桂英、谢进良、尹建华签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参加,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和本院相关部门人员受邀到场旁听。投票结果董事长职位陈玉高7票,李达进12票;董事职位朱麒麟、陈熊、徐嘉栋、彭君、林瑜明、陆新农为7票,徐林林、严华、武杰、胡建阴、吴惠明、朱昭明为12票;监事职位刘桂英、严华、李达进、吴惠明、朱昭明为7票,陈熊、钟长军、谢进良、尹建华、程小弟为12票。陈玉高最后宣布选举结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无法形成决议,原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职责,本次会议有效,林瑜明未参加会议属弃权,本次股东大会已完成所有议程,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到会19名股东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中谢进良、尹建华、刘桂英分别由受托人李达进、朱昭明、赵晶代签。与此同时,认为换届选举属公司其它事项,只须股东会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本次会议已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李达进、徐林林、武杰、胡建阴、吴惠明、朱昭明、陈熊、钟长军、谢进良、尹建华、程小弟、陈荣福12名股东根据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当即制作了股东会决议并签名,其中谢进良、尹建华仍分别由李达进、朱昭明代签。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免去原陈玉高、徐嘉栋、谢进良、朱麒麟、胡建阴、吴惠明、陈荣福七名董事职务,选举李达进、武杰、徐林林、吴惠明、胡建阴、朱昭明、严华七名为新董事。2、免去原钟长军、武杰、严华、尹建华、徐林林五名监事职务,选举钟长军、谢进良、尹建华、陈熊、程小弟五名为新监事。随后,除严华外,李达进、武杰、徐林林、吴惠明、胡建阴、朱昭明六人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内容为:1、免去陈玉高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选举李达进担任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3年3月12日,李达进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提交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锡工商北登不受企字(2013)第001号《企业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达进代表联众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均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李达进一方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联众公司2012年3月9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约定:“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约定:“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四条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电话通信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约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7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七条约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约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通信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约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5人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特别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上述事实,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众公司2012年公司章程、2013年2月23日股东大会通知签收表及邮寄凭证、股东大会签到附委托书、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锡工商北登不受企字(2013)第001号《企业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1、2013年2月23日股东大会是否形成股东会决议;2、李达进方所持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3年2月23日联众公司召开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事先于2013年2月7日即由时任董事长陈玉高向全体股东送达会议通知,并由陈玉高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合法;各股东出资比例均为5%,除林瑜明经通知未到外,各股东亲自到会或提交委托书委托其他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董事长、董事、监事的选举投票结果为7:12,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全程作了真实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联众公司章程的约定,应当产生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陈玉高利用职权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生效后应保持其稳定性,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股东会会议就前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均连选可以连任。因董事和监事人选均属于经常变动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之中的一般性记载事项,逢公司正常换届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有变动,只能认为是公司其他事项的变动,而不能认为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联众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2013年2月23日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因新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得票结果12票已经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20票的60%,故以此为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联众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7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七条约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选举产生。”联众公司陈玉高、严华、李达进分别向本院陈述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均是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从以上章程规定及具体选举时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推荐表、部分股东的陈述,可以证明联众公司的董事为7人,董事长和董事均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故李达进、武杰、徐林林、吴惠明、胡建阴、朱昭明、严华七名股东为2013年2月23日选举产生的联众公司的新任董事,其中李达进为新任董事长。李达进也同时成为联众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李达进作为联众公司新当选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对陈玉高认为李达进无权代表公司起诉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董事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联众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约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通信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约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5人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特别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二条约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关于本案中李达进一方持有的2013年2月23日董事会决议,虽李达进一方陈述于股东会决议产生后,新当选的董事立即形成董事会决议,因其未提供证明已通知其中缺席董事严华参加董事会的证据,也未提供董事会议记录,所形成的决议事后也未得到严华的追认,该董事会决议的产生不符合公司法和联众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议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该董事会决议无效。本院对陈玉高认为该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该决议无效并不影响投票结果,新任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职权。综上,本院认为,联众公司经过2013年2月23日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已经选举出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联众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其独立的意志,公司证照、印章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上述财产理所当然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妨碍公司独立意志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陈玉高作为联众公司原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必然是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的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即使陈玉高不直接保管联众公司的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但无论由谁来保管,均源自陈玉高的授权;2013年2月23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陈玉高已失去管理者的职权,已无权再继续持有、掌管联众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应当积极配合联众公司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联众公司要求陈玉高返回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或负责追回上述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陈玉高与此相悖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玉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或负责追回上述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并在追回10日内返还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玉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郁宝根审 判 员 包宇红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芮锦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