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赖杲博与陈旭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杲博,陈旭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赖杲博,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然,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伦,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杲博诉被告陈旭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杲博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杲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杲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赖杲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艳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