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潘雷与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闫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雷,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闫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潘雷,身份证号:,现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被告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上海路5号。法定代表人崔世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玉杰,现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雷与被告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闫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00元由原告潘雷负担2877.5元。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吉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