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宣凤英与汪进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宣凤英,个体。被告汪进新,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凤英与被告汪进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凤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宣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笪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