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程向东与朱天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向东,朱天亮,史丽华,朱天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程向东,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亮,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史丽华,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朱天亮之妻。被告:朱天真,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向东诉被告朱天亮、史丽华、朱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向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程向东负担。审 判 长 毕晓山审 判 员 左祥友人民陪审员 吴奇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