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凤英与颜世湘、赵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凤英,颜世湘,赵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吉凤英,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东坡村。被执行人颜世湘,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颜家汶畔113号。被执行人赵镇,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南坡村33号。申请执行人吉凤英与被执行人颜世湘、赵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记员 管凯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