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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陆桂好与芦建林、韩茜、芦锦娥、魏东、蚌埠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桂好,芦建林,韩茜,芦锦娥,魏东,蚌埠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陆桂好,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芦建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韩茜(系芦建林妻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芦建林。被申请人:芦锦娥,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魏东(系芦锦娥丈夫),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芦锦娥。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芦锦娥,经理。申请人陆桂好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魏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299#金厦南区2#楼房屋一套、芦锦娥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国货路1号房屋一套、韩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期二区房屋一套及韩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香堤荣府A6栋房屋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陆海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C区3号楼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魏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299#金厦南区2#楼房屋一套、芦锦娥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国货路1号房屋一套、韩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期二区房屋一套及韩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香堤荣府A6栋房屋一套;二、查封陆海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C区3号楼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