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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赵志魁、陈晓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赵志魁,陈晓维,象山兴乾针织厂,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鹏,徐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董明。委托代理人:俞舒军。委托代理人:吴乐华。被告:赵志魁。被告:陈晓维。被告:象山兴乾针织厂。投资人:赵志魁。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鹏。被告: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被告:赵志鹏。被告: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赵志魁、陈晓维、象山兴乾针织厂、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鹏、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七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36元,减半收取计1691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268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汪 鹏审 判 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