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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郑州夜来明广告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丽,郑州夜来明广告有限公司,刘天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晓丽,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州夜来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八大街与经南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广钦。被申请人刘天章,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晓丽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夜来明广告有限公司、刘天章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省新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夜来明广告有限公司、刘天章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