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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诉刘柏峰买卖合同纠纷的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刘柏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商初字第375号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捷委托代理人,田艳杰。被告刘柏峰。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柏峰系从事个体安装塑窗工作的,近几年经常派其员工杜飞、段炼到原告所在的公司以自提方式购买原告公司的镀衬材料,用于塑窗的制作与安装。2012年5月18日,被告委派其员工段炼到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公司购买了总价款54,784.00元的塑窗材料,当时只付了21,056.00元,尚欠货款33,724.00元。段炼在签认凭证上代被告刘柏峰签了字,承诺几天后一定付款。后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结清货款,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刘柏峰的准确地址,法院也无法查清被告刘柏峰的具体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0元,退回给原告齐齐哈尔红宝石冷弯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