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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鑫瑞煤矿液压支护有限公司与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鑫瑞煤矿液压支护有限公司,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18-1号原告泰安市鑫瑞煤矿液压支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被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市鑫瑞煤矿液压支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应由被告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寿阳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昭民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