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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执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芜湖繁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芜湖华松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繁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芜湖华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三执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繁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武,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华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繁彩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华松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02361.92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02361.9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0)三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正审 判 员  张圣飞代理审判员  戴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