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曹启万与临武县接龙乡斗水坪二级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启万,临武县接龙乡斗水坪二级电站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曹启万,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志文,男,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武县接龙乡斗水坪二级电站,住所地:临武县水东镇斗水坪村。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义国,系电站合伙人之一。委托代理人刘林,男,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启万与被告临武县接龙乡斗水坪二级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启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启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启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曹启万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见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