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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马高福与刘兵,马高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福,刘兵,马高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马高福。委托代理人马高平。被告刘兵。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俊,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高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高福与被告刘兵、马高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高福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高福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高福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