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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日报社与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日报社,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55号会峰大厦十楼,组织机构代码48609042-0。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该报社总编辑。被告: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45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3822-5。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