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曹某,男,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义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