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伏自政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伏自政委托代理人郭峰,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江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郁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伏自政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伏自政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伏自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伏自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伏自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