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执字第2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敏与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执字第21984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艺东。本院在执行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39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敏诉被执行人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39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钧审 判 员 姚志毅代理审判员 葛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